案情简介:婚后获得知识产权收入,一方请求支配起纠纷
翟某是某报社编辑。1995年开始构思创作和撰写某著名科学家坎坷命运的长篇小说,1999年11月定稿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l999年4月,翟某认识了女大学生唐某,两人很快坠入情网,l999年10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书。2000年10月,翟某拿到出版社给他的第一笔版税收入15万元。领到钱后,翟某便跟妻子讲,他打算过两年开一家读书社,所以这笔钱不能动,要存在他个人账户上。唐某想拿出一部分贴补家用,翟某不肯。2001年l0月,唐某产下一子,再次提出拿出l5万元的一部分贴补家用,翟某仍不肯。唐某于2002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判决婚后收入共同支配
法院认为,翟某的作品虽于婚前完成,但l5万元的版税是在婚后取得,因此该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法院判决翟某将1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
律师说法:何时财产可以共同支配?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本案中,唐某和翟某对15万元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法院应判决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唐某享有对该财产的权利,翟某应以该项财产支付日常家庭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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