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补偿
范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15日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自愿补偿范某某50,000元。2013年3月16日,杨某某又出具协议欠条1份,承诺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50,000元。到期后,杨某某未按约支付,范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约定补偿,判决补偿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自愿补偿范某某50,000元。2013年3月16日,杨某某又出具协议欠条1份,承诺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50,000元。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决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范某某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补偿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被告杨某某自愿补偿原告范某某50,000元。被告欠原告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字的离婚协议及欠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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