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打
原告吕某诉称:我与被告韩某某于199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二女一子,其中长女韩某甲已成年正在高校就读,次女韩某乙现年10岁、长子韩某丙现年8岁。我们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时常对我打骂,实施家庭暴力,我念夫妻一场,忍让至今,但被告仍不知悔改,无奈之下我与被告分居三月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次女韩某乙、长子韩某丙均随被告一起生活;放弃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请求。
被告韩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然有时争吵,但我没有打过原告,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被告离婚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份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家庭成员等自然情况,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不予认定。
律师说法:被告有悔改决心会影响判决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考虑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有吵打,但并无重大矛盾,且被告有悔改的决心,如双方能在日后的生活中及时沟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反对草率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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