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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何种情况可撤销?

此文章帮助了609人  作者:天津婚姻律师王传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一方反悔

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原告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 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并诉至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徐某所有。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何种情况可撤销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笔者敬告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以上就是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何种情况可撤销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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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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