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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好房产归属 原告又诉称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约定好房产归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程×。二人于2010年8月18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程洋随程某一起生活,由程某抚养,侯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房屋分割问题双方约定:(1)男女双方均同意将在2006年6月20日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二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及室内所有财产赠与婚生子程×所有。(2)因该房屋产权登记于女方名下,故此由女方代为程洋保管房屋产权证,待程洋成年后再予以变更转移登记。(3)男方为了照顾程×,有权居住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二区×号楼×单元×室,但是不得具有损害程×之生活、学习等行为。对于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4月,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原告认为,原告婚前房产50.36平方米,属于原告个人单独所有,婚后房产66.83平方米,相差的16.43平方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居无定所,租房住,被告在沙峪村有两套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该房产应进行分割的充分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与侯某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赠与程洋所有,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据此,可以认定程某、侯某与程×之间形成了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因该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形成一个整体,并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程某与侯某均不得任意变动,故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原告方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查明如果没有使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则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以上就是“离婚协议约定好房产归属 原告又诉称分割”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了解更多婚姻法律知识,您可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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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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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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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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