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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原告七年未过户 被告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41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原告七年未过户

原告高莉与被告陈宇于199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4日,原、被告在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载明:“杨树塘小区八栋四单元三楼东边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即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杨树塘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xxxxxx的房屋,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共有权人为原告。因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酿成纠纷。原告诉称,双方已离婚七年,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加之日前该涉案房屋即将被征收,被告更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变更登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宇辩称:1、原告诉称拒绝变更与事实不符,原告从未要求变更;2、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原告有失公平,房子是1996年被告购买,属于婚前财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高莉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高莉与被告陈宇自愿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要求确认所有权证号为xxxxxx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签订财产分割协议需谨慎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书事关男女双方切身利益,故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谨慎考虑,以免反悔。

以上就是“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原告七年未过户 被告反悔法院不予支持”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律师也在此郑重提示您,离婚财产协议签订好后,权利人一定要及时催促义务人协助办理财产过户的相关手续,以免夜长梦多,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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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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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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