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拒绝抚养子女,丈夫起诉赔偿抚养费用?
刘某(女)与吴某结婚后,刘某一直未孕。后经医院诊治,吴兴被确诊患有不育症。吴某及其家人求子心切。遂经常约多名男子到其家里玩。每每有婚外男子来其家里时,吴某均借机外出玩牌,并要刘某在家留宿婚外男子。2001年年底,刘某生下与婚外男子所怀的儿子,取名吴正。2006年12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吴某离婚,男孩吴正由刘某抚养,吴某承担吴正抚养费。吴某同意离婚,但表示不愿再继续抚养吴正,并要求刘某赔偿婚姻存续期间男孩吴正的抚养费1200元。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抚养费用起纠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与婚外男子生育一子吴正。法院认为,刘某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吴正,吴正为双方婚生子女,刘某与吴某应以法律规定尽抚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母对子女有什么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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