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同意离婚却不承认共同债务
原、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生女孩李某甲、现年2周岁,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打,共同生活期间在银行贷款105,000.00元,在个人处借款80,000.00元。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讼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共同承担银行及个人借款计185,0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上述债务。
法院判决:共同债务所欠银行贷款105,0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关于债务如何认定和承担问题。原、被告在银行的贷款105,000.00元认定是婚姻存续期间所贷,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原告在其他个人手中所借款80,000.00元因债权人未出庭,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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