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为还贷将配偶列为房屋共有人 夫妻间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

为还贷将配偶列为房屋共有人 夫妻间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

此文章帮助了31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为还贷将配偶列为房屋共有人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8月1日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婚后无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且被告对原告进行家庭冷暴力,且双方基本没有沟通。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房产一套。

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现在原、被告居住的XX小区房屋,系在2011年将婚前房产出售得到55万元所购,而在购买婚前房产时,自己向父母借款300000元,当时为了还贷款,不得已将原告列为共有人,在分割财产时应先偿还此债务。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共同财产XX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谭某折价款3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现调解和好无望,应准予离婚。被告提出购买XX房屋时有部分款项是自己变卖婚前房产的房款,而在购买婚前房产时,自己向父母借款300000元,在分割财产时应先偿还此债务。本院认为,该笔债务系被告婚前债务,与原告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本案中,不动产登记为共同共有,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是按份共有或个人所有,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考虑房屋贷款的主还款人是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较适宜,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庭审中,双方议价房屋价值为620000元,故被告付原告谭某折价款310000元。

律师说法:夫妻间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对财产的权益为双方共同共有。

但是,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不过,为了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夫妻双方应当在房屋预售(出售)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开发商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屋预售(出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登记。

当然,未约定共有份额的房产在进行离婚分割时一方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的,需提供银行流水单的证明,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以上就是”为还贷将配偶列为房屋共有人 夫妻间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的相关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