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同居恋人突然与他人结婚 原告起诉要求非婚生子抚养费

同居恋人突然与他人结婚 原告起诉要求非婚生子抚养费

此文章帮助了24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同居恋人突然与他人结婚

原、被告自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4年2月24日结束同居关系。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2014年11月2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非婚生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并应承担日后将产生的社会抚养费。被告承认其与原告的同居关系并同意支付抚养费,但社会抚养费的问题,现在具体金额无法确定,按照相关程序是由计生部门根据处罚决定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如收到该处罚书是愿意承担社会抚养费的。

法院判决:原告的非婚生女儿胡某乙由原告虞某抚养,被告胡某甲应自2015年1月起以1500元/月的标准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虞某支付抚养费至胡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现双方结束同居生活,非法同居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女儿的抚养费水平问题。原告认为应按被告月收入18000元的30%即5400元标准来支付抚养费,且应一次性支付18周岁之前的费用,被告认为该抚养费水平过高,仅同意按月在每月1000元至1500元幅度内承担抚养费。除考虑支付方的负担能力外,还要考虑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本地的经济水平。虽然被告有相当的经济能力,但原告未能提供费用的实际支出的证据,且结合本地消费水平等其他因素,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水平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每月1500元,被告应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给原告。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社会抚养费的诉请,经查,本案审理范围是原、被告之间同居纠纷,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不属于本案讨论的范围,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请不作处理。

律师说法: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由谁缴纳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也就是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人应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以上就是”同居恋人突然与他人结婚 原告起诉要求非婚生子抚养费“的相关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