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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养子“啃老”,能否主张解除养子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刘丽娜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老陈起诉称:养儿28年,如今很失望

老陈今年50多岁,他还有两个亲生女儿,1988年,夫妻俩从外地农村抱养了一个男婴。老陈夫妇起诉称,他们对小陈一直视同己出,但小陈从小比较叛逆,经常逃学、打架,读到初中就不肯再读书。老陈为他操了很多心,帮他寻找了几份工作,可是小陈都干不长,还经常向父母要钱,甚至在外面欠债、酗酒。

等小陈到了结婚年龄,老陈夫妇又忙着为小陈张罗婚事。然而,结了婚的小陈依然恶习不改。结婚4年后,小陈的妻子不堪忍受,与他离了婚。

从六年前开始,小陈就整天在外游手好闲,从不过问养父母的生活。老陈夫妇表示,他们也曾经盼望小陈能浪子回头,但多次规劝都无效。现在双方关系恶化,因此决定解除收养关系。

二、法院判决:关系恶化,解除收养关系

面对法官,小陈承认了养父母所说的都是事实,同意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老陈夫妇与小陈为收养关系,老陈夫妇认为养子经常打架、酗酒、欠债,且对家庭不负责任,主张解除收养关系,小陈也予以确认,因此能够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依法判决解除老陈夫妇与小陈的收养关系。

三、律师说法:解除收养关系,养子仍有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但是,老陈夫妇在小陈出生时即收养并抚养至成人、结婚生子,双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解除,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多年来的亲情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从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甚至是道德层面,小陈对于抚养他长大的养父母应当尽到赡养义务。《收养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首先,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其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再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最后,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法律为了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在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以前,禁止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以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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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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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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