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婚生子被生父卖给工友亲戚
原告黄明珍于2005年至2006年左右与李春生相识后同居生活,2007年6月8日非婚生育女儿李小迎,在李小迎(现取名田蓉娟)出生后,李春生与原告黄明珍感情一直不和,双方矛盾不断,李春生要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小孩。2008年4月的一天,李春生抱着李小迎在自己工作的工地玩,工地的包工头周平与工友田少辉见李春生一边工作一边带小孩,非常辛苦,就动员李春生将李小迎送给田少辉的老表即被告田格生抚养,此时被告田格生正好在田少辉务工的工地玩,双方协商好后,李春生在原告黄明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小迎抱出交给被告田格生,被告田格生交给李春生6000元钱后将李小迎抱走。此后,被告田格生为李小迎取名田蓉娟,并于2009年5月5日为田蓉娟办理了户籍手续,目前田蓉娟在宁远县某小学读书。
2013年12月23日15时许,原告黄明珍的胞姐黄美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新兴派出所报案称:2008年4月份其妹妹黄明珍的女儿李小迎在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春湖路里湖村出租屋被黄明珍的男朋友李春生抱走并卖给了别人,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新兴派出所依法立案并将李春生予以刑事拘留,但后来有关部门经审查未批捕,同时对被告田格生依法进行了询问,但对被告田格生未作处理。2014年4月9日,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小迎系原告黄明珍与李春生所生的女儿。原告黄明珍于2016年10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小迎(现名田蓉娟)的抚养权归还原告黄明珍。
法院判决:被告田格生、袁玉霞现抚养的小孩李小迎(现取名田蓉娟)变更由原告黄明珍抚养成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抚养纠纷。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本案中被告田格生、袁玉霞婚后无子女,且被告袁玉霞不能生育,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是由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未成立。被告田格生、袁玉霞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只有存在血亲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种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被告田格生、袁玉霞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但未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田格生、袁玉霞收养李小迎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因此,小孩李小迎的生母黄明珍要求李小迎的抚养权归还原告黄明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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