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子共举债后老父病故
2009年起,谢先生父子多次向廖某借款。2013年12月22日,廖某与谢先生父子一起就所欠借款本金进行核算,双方确认至2013年12月22日,谢先生父子尚欠廖某借款本金231.8万元。当日,谢先生父子共同向廖某出具借条作为凭证,并重新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2日,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现谢先生的父亲老谢因病去世,其父亲生前与妻子共同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谢先生及其弟弟和妹妹,廖某诉至法院,认为三人应当在继承老谢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谢先生的母亲、弟弟、妹妹共同辩称,本案两个法律关系混杂。其中一个是继承关系,另一个是夫妻共同债务。廖某这种起诉是不正确的,应明确夫妻债务的份额,若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完全偿还的,再确定遗产继承范围内应偿还份额。
法院审理:法院判令妻儿共同还债
法院审理认为,因谢先生的父亲已去世,谢先生及其母亲同时为谢先生父亲的共同债务人和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作为老谢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老谢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谢先生及其母亲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共同还款责任已包含继承谢先生父亲的遗产的范围内的还款责任,应直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谢先生的弟弟、妹妹,只有谢先生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须在继承谢先生父亲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故海沧法院判决,谢先生与妻子及母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廖先生借款及利息;谢先生的弟弟、妹妹在继承老谢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继承人还债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条规定系债务人还债义务的法律依据。
然而,现实生活中,当遗产范围及继承数额明确时,继承人还债的义务较为明确,如因购买房屋或车辆而产生按揭欠款的情形,此种情形占比不足两成。但当遗产范围不清及分割不明时,继承人还债的义务往往无实际效果,法院判决继承人还债沦为“纸上的义务”,此种情形占比高达八成,主要为因交通事故、借贷产生债务的情形。继承人还债制度遭遇的尴尬现状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立法原因。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个人财产及经济往来较少。经过30年跨越式大发展后的今天,经济社会生活现状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个人财产及经济往来均急速增长,那时的法律已无法适应现时的需要。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程序性制度,如遗产管理制度、遗产清算制度、债权公告申报制度等,这种立法滞后的情形客观上导致了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状况。
二是配套制度缺失。目前,我国缺乏健全的财产申报及登记制度,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并无明确的申报与登记制度,造成个人财产的范围无公示及登记制度。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无需公证遗产范围,又缺乏单独的遗产清册制度,遗产范围继续属于不明状态。因此,要想使被继承人的遗产能顺利抵债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三是遗产的范围查明难。我国实施的是直接继承制度,未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或接受遗产继承的具体期限,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时会实际管理、收益,遗产的继承完全处于隐秘的私权处分状态。当被继承人债权人向被继承人要求清偿债务时,继承人为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不配合对遗产情况调查或直接隐而不报或不到庭,以逃避债务。且继承人的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低,隐蔽性高。债权人囿于公示制度的缺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难以举证。除非继承人之间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形成诉讼,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均无权启动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进行确定的任何程序。对遗产的范围及是否继承分割,法院无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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