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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夫妻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让他们珍惜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复婚夫妻再次起诉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0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秋天办理登记手续,1993年2月3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7年4月在费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2011年5月10日办理复婚登记。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原告陈述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均很好,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婚后已建立起了相应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问题时常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与被告重归于好,共建幸福家庭。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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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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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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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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