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女子起诉离婚四次均未果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乙。自1991年开始,因被告打骂原告,原告曾于1994年3月、2001年8月、2011年5月、2012年4月到原胶南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除前两次撤回起诉外,后两次均被判决不予离婚。2013年5月原告第五次到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财产问题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4年5月,原告再次到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现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居长达5年的时间,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虽从结婚至今婚姻关系期间较长,但原告自1994年提出离婚至今已达6次,且自201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三年的时间,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提出的离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离婚条件,对其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有哪些特殊规定
首先,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如涉及个人隐私,则应不公开审理。
然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次起诉有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 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适用再审。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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