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女子起诉离婚四次均未果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女子起诉离婚四次均未果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女子起诉离婚四次均未果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乙。自1991年开始,因被告打骂原告,原告曾于1994年3月、2001年8月、2011年5月、2012年4月到原胶南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除前两次撤回起诉外,后两次均被判决不予离婚。2013年5月原告第五次到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财产问题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4年5月,原告再次到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现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居长达5年的时间,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虽从结婚至今婚姻关系期间较长,但原告自1994年提出离婚至今已达6次,且自201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三年的时间,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提出的离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离婚条件,对其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有哪些特殊规定

首先,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如涉及个人隐私,则应不公开审理。

然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次起诉有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 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适用再审。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以上就是”女子起诉离婚四次均未果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情介绍,了解更多有关离婚诉讼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