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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女方经常遭受殴打 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此文章帮助了310人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女方经常遭受殴打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一女,名袁某2。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则辩称,我与原告已结婚六年之久,感情很好,生活中相互鼓励,我也经常接送原告上下班。之前我确实因酒后过激失态打了原告,但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并承诺今后不再会发生这种事情,请求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我们的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1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矛盾时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处理,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且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主动与原告和好,为了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以不准双方离婚为宜。

律师说法:家庭暴力行为如何认定

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实际审判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双方对家庭暴力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很多案件得不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殴打行为都会构成家庭暴力,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从频率和时间角度,强调暴力行为的偶发性和间断性;从因果关系角度,强调暴力行为与受伤害结果间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伤害后果角度,强调加害一方暴力行为的模式性及受害人因恐惧而产生的服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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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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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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