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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和妻子相继去世,女婿可以继承岳父的遗产吗?

此文章帮助了428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刘丽娜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刘某去世后女儿相继去世,女婿认为自己有继承权

老刘有一子一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儿子叫刘达,女儿叫刘青。刘达有独子刘晓,女儿刘青和女婿吕某已结婚两年,但没有子女。儿子刘达在2009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老刘伤心过度,卧床不起,其间又听到女儿刘青查出癌症晚期,精神再次受到严重打击,于2010年8月病逝。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存款10万元。女儿刘青于2010年11月因癌症去世。孙子刘晓认为爷爷的房产及存款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刘晓的姑父吕某认为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刘晓想不通,姑姑都已经去世了,姑父是外人,怎么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姑父有继承权,那自己的母亲也有继承权呀?于是刘晓于2010年12月一纸诉状将姑父吕某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决:吕某对老刘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青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而吕某作为刘青的惟一法定继承人,对老刘的财产享有权利是基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吕某对老刘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三、律师说法:需正确厘清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涉及到《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区别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问题”。

法院判决其姑父吕某享有继承权基于什么原因呢?这就涉及到“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继承制度。本案当中女儿刘青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三个月内死亡,那么本应该由刘青继承的份额,按照该理论,转而由刘青的法定继承人吕某继承,刘晓的姑父吕某据此“转继承”,获得了其姑姑刘青应该从爷爷处继承的份额。

而孙子刘晓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是什么呢?原来是法律上规定的代位继承。代为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刘达比刘某先去世,刘达的儿子刘晓就可以代位继承刘某的遗产。

那么刘晓的母亲有没有继承权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法律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如果刘晓的母亲对刘达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正确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代为继承只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转继承既适合于法定继承也适合于遗嘱继承。

(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继承,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

(4)权利主体不同,在转继承关系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代位继承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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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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