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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婚仅举行仪式未登记 同居不满一年即分居

此文章帮助了24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男女结婚仅举行仪式未登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经介绍人张金秀介绍认识,于2013年11月订婚后确立恋爱关系。订婚时原告杨某某通过介绍人张金秀给付被告贺某某及其母被告宋某某订婚礼金22800元,同时赠予被告贺某某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枚。2015年1月原告杨某某给付被告贺某某及其母被告宋某某结婚彩礼48000元。同年2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3月原告杨某某外出务工。2015年11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将订婚及结婚彩礼返还原告(订婚礼金22800元、结婚礼金48000元、金手镯14000元、金戒指1200元,合计86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贺某某、宋某某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金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杨某某在与被告贺某某订婚时给付的礼金22800元以及金手镯、金戒指,是对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的附条件的赠与,该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要求返还订婚彩礼金及礼物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杨某某在2015年1月给付被告方的结婚彩礼金48000元,虽然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于2015年2月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且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至诉前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因发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结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结婚彩礼金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贺某某与原告杨某某举行婚礼后,将部分彩礼金购置嫁妆存放于原告家中,该部分在返还中应予折抵,且原、被告双方对未能完成结婚登记均有过错,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贺某某、宋某某在折抵上述开支后还应返还原告彩礼金15000元。

律师说法:返还彩礼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就是“男女结婚仅举行仪式未登记 同居不满一年即分居”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结婚彩礼的法律知识,请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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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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