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结交朋友问题夫妻产生矛盾
原告李某某系再婚,1983年10月与前妻雷XX生育一男李某斌,现已成年。1997年10月原告与被告相识后即同居生活,1998年6月18日在桂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6月26日生育女孩李某。2012年以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交朋结友问题产生矛盾,经常为此争吵不休。2010年9月被告将其生活用品搬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8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生育小孩后,由于双方在生活期间,缺乏沟通和理解,为家庭琐事及交朋结友问题争吵打架,现已分居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孩李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对此,原、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80000元,根据原告提供证据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曾书面向原告保证“从今后不再做背叛家庭与丈夫的事”,但原告未提供造成精神损害证据证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8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哪些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在这些赔偿的内容中,当然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被告仅提供了对方的“保证书”,保证书中的内容却未标明保证一方作出了违反第46条的相关内容,因此,承担了不利的审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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