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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期与第三者同居被告请电视台协助 原告被激怒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告长期与第三者同居被告请电视台协助

原、被告于1987年正月按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被告于1987年6月生育大女儿周蓉,1988年12月生育小女儿周芳,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和睦,2004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因原告方出现第三者出现裂痕,原、被告因上述原因夫妻矛盾加深,争吵打闹多次。2010年再次打闹后,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被告多次努力挽回婚姻,2011年原、被告大女儿周蓉写信给原告,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回归家庭,但未成功。2013年6月29日,被告联系湖南都市频道栏目组制作节目《寻情记》,将原、被告家庭矛盾在都市频道散播出去,原告认为被告此举给原告名誉造成不可挽回损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于1987年正月按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原、被告陈述均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从2004年开始出现问题,出现问题原因为原告有第三者。此后原、被告夫妻矛盾因第三者原因不断加深,被告及原、被告女儿周蓉试图挽救原、被告婚姻,化解原、被告夫妻矛盾,但未成功。2010年原告离家外出居住至今,2013年6月被告以电视节目方式宣扬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双方冲突。上述事实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有过错方主动提出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际中,提出离婚的大多是感情受到伤害的一方,出轨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很少。这就给人们一种错觉,如果有过错方主动提离婚,法院在进行判决时,结果会对有过错方不利。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论离婚请求是由夫妻哪一方提出,法院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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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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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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