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负气出走被死亡
腾讯新闻讯:2003年5月,时年35岁的丛雋,因生活琐事发生家庭纠纷,便独自一人负气离家出走,之后便再未与家人联系。丛雋家人苦苦等待、多方找寻,却音讯全无。后因征地拆迁,丛雋需要作为户主签字,2010年2月,丛雋20岁的女儿,便向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申请宣告丛雋死亡。
法院随即向丛雋所在村以及派出所核实,并最终确认丛雋确实已经出走7年、下落不明。此后,法院在《人民法院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寻人公告。至2011年2月,一年公告期届满,但仍然没有丛雋的任何下落。据此,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作出宣告丛雋死亡的判决。
然而,2017年5月,已被宣告死亡多年的丛雋,却突然出现在了家人面前,这让家人喜出望外又大吃一惊。6月的一天,丛雋和女儿一起来到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寻求“起死回生”的帮助,同时申请法院撤销对丛雋的宣告死亡判决。虽然不了解丛雋离家出走的原因,但他回来时很多事情早已变了,他的妻子早已组建了新的家庭,而丛雋在办理完新的身份证件后,又一次踏上了“流浪”之旅。
宣告死亡须经过哪些程序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院作出死亡宣告,需经过以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本案中,当事人妻子已经改嫁,当事人不得请求恢复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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