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郭某与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郭某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
法院审理: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确实已经没有感情,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离婚;被告吕某应当返还原告彩礼,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4840元;被告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吕某的三组合皮革沙发1套(单人沙发1个、双人沙发1个、长沙发1个)、26英寸海信牌液晶彩色电视机1台、茶几1个、棉被4床、毛毯3条、太空被1床、单子16条归被告吕某所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律师说法;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上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在本案当中,郭某和吕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却没有共同生活,属于最高院发布的解释中的第二种情形,所以吕某应该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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