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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有名无实”,彩礼是否应返还?

此文章帮助了301人  作者:朱宏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郭某与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郭某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

法院审理: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确实已经没有感情,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离婚;被告吕某应当返还原告彩礼,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4840元;被告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吕某的三组合皮革沙发1套(单人沙发1个、双人沙发1个、长沙发1个)、26英寸海信牌液晶彩色电视机1台、茶几1个、棉被4床、毛毯3条、太空被1床、单子16条归被告吕某所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律师说法;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上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在本案当中,郭某和吕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却没有共同生活,属于最高院发布的解释中的第二种情形,所以吕某应该返还彩礼。

以上就是夫妻结婚“有名无实”,彩礼是否应返还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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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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