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签订离婚协议后男方不配合房产过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1月25日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3、房产归女方。4、上海市松江区雪加桥1号(归女方所有)。……另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8日,被告出具《婚前协议》一份,载明,其声明婚后一切财产与其无关,全部归原告所有,自结婚之日起生效。
再查明,2013年8月29日,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雪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预告登记在原、被告名下。
法院判决:位于上海市XXX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该房屋上的剩余贷款由原告李某某负责偿还;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李某某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已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了处理,根据该协议的内容且结合被告的婚前协议、本案系争房屋的预售合同,原告现主张本案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协议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遇到过的问题,离婚协议中明明约定好了房子归谁,可是,对方就是不配和你去办理过户手续,而一般情况下,办理过户又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办理。对此,当事人除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要约定好拒绝协助变更主贷人及拒绝协助过户房屋的惩罚性措施外,还可到法院起诉对方,拿到胜诉判决后,无论对方是否配合过户,当事人都可自行办理。
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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