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前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原、被告从2008年起同居生活。2009年5月11日,被告张忠良与安陆市首信安置小区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张忠良购买位于安陆市太白大道52号原首信小区(现更名为金港花园)房屋一套,房屋位于该小区三栋二单元503室,房产证号为B0××27,房屋为按揭付款。
2013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内容为:“位于太白大道52号金港花园3栋2单元5楼房产,该房产系张忠良与陆国英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现就房产份额协议如下:位于金港花园的房产系张忠良与陆国英共有,其中陆国英占9成份额,张忠良占1成份额,该产男方张忠良无权处理,均无异议。
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婚前协议,内容为:“现位于金港花园3栋二单元三楼西的房产系我和陆国英同居期间所购买,因房子是按揭购房,现我自愿将本人份额赠与陆国英个人所有,在按揭还完后产权证改为陆国英,忠良故此立字为据。
现原告持上述协议诉至本院,认为婚前协议,实为赠与协议,应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婚前协议有效;判决被告履行该协议并协助将位于原首信小区,现为金港花园3栋二单元503室房屋一套(证号B0××27)过户给原告。
法院判决:2013年3月15日原告陆国英与被告张忠良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有效;房屋按揭款由原告陆国英负责偿还完后,被告张忠良协助原告陆国英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原告陆国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协议是对位于安陆市太白大道52号原首信小区(现更名为金港花园)小区三栋二单元503室(房产证号为B0××27)权属作出的约定,被告张忠良依据2013年1月18日协议对本案诉争房屋享有的份额,并将该份额赠与给原告陆国英,是其行使其自有财产的处分权能,该行为符合合同法分则赠与合同的法律表征,虽原、被告以婚前协议形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实为赠与法律关系,故原告陆国英依原、被告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并请求本院确认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婚前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以上就是“婚前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婚后受赠一方请求变更登记”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房产赠与不是儿戏,在签订赠与协议之后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很容易产生纠纷,对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