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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并流产,男方是否需要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843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刘丽娜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李某谎称自己单身,与丁某同居并导致其怀孕流产

丁某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某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某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曾两次开庭,被告李某均未现身。 2012年10月1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其律师表示,李某在与丁某接触中并未欺骗对方。“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及感情问题上,双方是互动的,没有勉强。作为成年人应有基本的洞察力,并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称丁某流产是自愿协商。他还称,两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丁某酒后对李某实施暴力,所以双方才不欢而散。

对于征婚材料的真实性,李某的律师未提出异议,但他仅表示,这属于个人品德问题,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法官曾主持双方调解。李某提出赔偿丁某6万元,条件是原告需向他邮寄撤诉书及银行账户,待李某收到撤诉书后再向指定账户汇款。但丁某同意后,李某并未依约付款,最终调解未果。

二、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三、律师说法:丁某行为过错直接误导丁某对其性权利进行处分

根据丁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某,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丁某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

一个谎言,使李某付出了赔偿15万的代价,该案被称作北京市“性权利”追偿的第一案。

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徐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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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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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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