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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伯与外地女假结婚,去世后90万女方是否有权继承?

此文章帮助了290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刘丽娜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老夫少妻闪婚,婚前签订承诺书

现年40岁的詹某是江西上饶籍人,她在沪打工已有20多年,身上少了乡土气质,多了一股大城市人的精明气息。

婚前,陈老伯与詹某及詹某前夫王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这给詹某与陈老伯弟弟妹妹们的遗产之争埋下了伏笔。

因为遗产分配问题,詹某将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告上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对这起遗产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詹某和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都分获了遗产。”

2013年9月23日,詹某与老家青梅竹马的丈夫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詹某又闪电般地与年长她29岁的陈老伯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

与其他结婚男女有别的是,在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前,两人及詹某前夫王某私下签订有一份少有的《承诺书》。

这份《承诺书》写道:“郑重声明这次和你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儿子王某某能在上海考大学所办手续,感谢你的帮忙和支持。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儿子为中心。我王某再次声明,你今后生活我绝不会打扰,你名下财产与我不相干。感谢你的帮助,我儿子才能在上海完成学业,你今后生活我会给予帮助的,我会把你当父亲来照顾。”在这份《承诺书》上,三个人约定各自财产归属,还都留下亲笔签名及日期。

与詹某结婚前,退休多年的陈老伯独居在本市新闸路某号房屋内。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自认为已到风烛残年的年纪,膝下无子女的陈老伯选择了货币分房。他拿了一笔动迁费后,就在距离妹妹家不远的地方租房居住。

鉴于陈老伯是孤老,所在街道逢年过节都会派人前往看望慰问他。陈老伯与詹某刚结婚时,街道地区并不知晓这件事,但纸包不住火,陈老伯结婚的消息还是悄悄传开了。耄耋老人为何再次结婚?虽然好奇,但婚姻自由无法干涉,街道工作人员作为外人也不便直接询问这桩婚姻的来龙去脉。由于陈老伯已不再是孤老,于是他也无法享受逢节日送慰问品的待遇。

谁知,与詹某登记结婚1年后,陈老伯就因病在医院去世。

根据街坊邻居及医院护士、护工人员反映,陈老伯躺在病榻之上时,都是陈老伯的4位弟弟妹妹轮流前来送饭送菜,照顾他的日常起居,几乎没有见过詹某前来嘘寒问暖。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回忆,久卧病榻的陈老伯也许感觉自己时日无多,在某一天支开了护工,亲手将自己的银行存折和与詹某、王某签订的《承诺书》交给他们。

“他就是想把这数十万元遗产留给自己人,而不是轻易交给对他照顾不多的詹某。”陈老伯的弟弟妹妹称,拿到《承诺书》后他们才得知陈老伯与詹某还有如此约定,也对詹某与陈老伯结婚的目的产生质疑,更不想让她以妻子的身份独占陈老伯的全部遗产。

这份《承诺书》的出现直接导致了陈老伯的遗产纷争。陈老伯的弟弟妹妹认为,詹某与陈老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或许幕后存在某种无法明说的交易,他们不肯将陈老伯的银行存折交给她,也没有让詹某参加陈老伯的葬礼。

詹某则认为自己是陈老伯的妻子,有权继承陈老伯的遗产,因此将陈老伯的4位弟弟妹妹告上法院。

据詹某诉称,她与陈老伯于201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6日,陈老伯去世后,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一直不告诉她陈老伯的葬礼时间和墓地位置,她无法悼念陈老伯。

詹某表示,陈老伯死后留下遗产约96万元,而且陈老伯没有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陈老伯的父母亲都先于他去世,陈老伯也没有子女,她与陈老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她来继承陈老伯的全部遗产。

詹某还指出,陈老伯的4个弟弟妹妹擅自从银行提取陈老伯的遗产并侵吞,侵犯了她的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归还上述钱款。

庭审中,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却辩称,依据2013年10月17日,詹某及前夫王某与陈老伯签订的承诺书,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他们认为,詹某与陈老伯结婚是带有目的的,是因为詹某的儿子在上海有读书需求,所以与陈老伯“假结婚”,以提供帮助。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指出,在《承诺书》中,詹某与陈老伯在财产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对方无权过问个人隐私。”詹某的前夫王某也在承诺书中声明,他们不会打扰陈老伯的生活,陈老伯的财产也与他们无关。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还表示,尽管詹某与前夫王某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和夫妻一样一起共同生活。而詹某与陈老伯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两人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

特别是在陈老伯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某从没有给予陈老伯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照顾,这些街坊邻居都可以证明。

因此,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请求法院驳回詹某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原被告分别获得部分获遗产

静安区法院于去年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在认定的遗产总额的金额中,判决由詹某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8万余元由陈老伯的4位弟妹继承。

三、律师说法:詹某依法享有继承陈老伯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詹某与陈老伯的婚姻关系有效,在这样的前提下,《承诺书》能否就算是遗嘱呢?

詹某表示,因为她与陈老伯年龄相差大,老夫少妻容易被人议论,所以一直遭到陈老伯弟弟妹妹的反对,所以他们才想写一份《承诺书》,让陈老伯的家人放心,由此接受他们的婚姻。所以詹某认为,签署《承诺书》是陈老伯的生前行为,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而且在《承诺书》中,陈老伯没有剥夺詹某对他财产的继承权,詹某也没有表明自愿放弃继承权。

陈老伯弟弟妹妹们则声称,他们是在陈老伯生重病时,才发现陈老伯与詹某登记结婚的情况。尽管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但目的是让儿子能在上海读书,双方无夫妻之实。他们还出示了当地居委会的两份证明,证明詹某与陈老伯从未共同生活过。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认为,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习俗,生前就写遗嘱不太吉利,所以才会用《承诺书》的形式表达今后遗产分配权益。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陈老伯名下遗产购买理财产品23万元及存款73万余元。陈老伯弟弟妹妹认为其中用于丧葬费21.4万余元;而詹某只认可其中2万余元的费用属合理支出,其余均不认可。法院也对双方有争议的费用给予了合情合理的认定或推定。

本案中的《承诺书》不是遗嘱,但是一种财产制约定,詹某、王某与陈老伯约定的是分别财产制,对于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可以继承。

鉴于詹某是死者陈老伯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老伯遗产的权利。但根据詹某与陈老伯办理结婚登记前,詹某及前夫王某共同向陈老伯的承诺,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是为了詹某之子能在上海考大学,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从审理已查明的事实看,詹某婚后并没有与陈老伯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陈老伯生前的生活,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治疗,都是由他的弟弟妹妹们关心照顾。本案中,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所以他们也有权分得继承遗产。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对陈老伯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

法院在认定的遗产总额的金额中,判决由詹某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8万余元由陈老伯的4位弟妹继承,也体现了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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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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