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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8年在一起日子屈指可数 无感情基础起诉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相识8年在一起日子屈指可数

原、被告通过中国科学院博士考试QQ群相识于2008年,原、被告相识于网络,2009年3月双方在天津第一次见面,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双方各自在天津、北京工作。××××年××月××日,双方在上海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1天。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原告在北京工作,被告在太原读博,期间共同生活45天左右。2015年12月被告博士毕业。2016年5月,双方共同前往九江学院工作至今。相识8年以来,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数,又无子嗣,现如今即使在同一单位上班,也仍然没有改变两人的生活状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查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从恋爱至今虽然聚少离多,但婚前有频繁的感情交流,婚后生活也稳定安逸,特别是去年双双调至同一单位工作,结束了长期分居的状况,促进了夫妻感情。原告陈述双方性格不合,但该性格差异和分歧并非夫妻之间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尊重对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诉讼可判离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相识8年在一起日子屈指可数 无感情基础起诉离婚“的案情介绍,您明白了吗?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时,不是以夫妻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而是根据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具体问题,您可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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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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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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