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相识8年在一起日子屈指可数
原、被告通过中国科学院博士考试QQ群相识于2008年,原、被告相识于网络,2009年3月双方在天津第一次见面,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双方各自在天津、北京工作。××××年××月××日,双方在上海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1天。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原告在北京工作,被告在太原读博,期间共同生活45天左右。2015年12月被告博士毕业。2016年5月,双方共同前往九江学院工作至今。相识8年以来,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数,又无子嗣,现如今即使在同一单位上班,也仍然没有改变两人的生活状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查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从恋爱至今虽然聚少离多,但婚前有频繁的感情交流,婚后生活也稳定安逸,特别是去年双双调至同一单位工作,结束了长期分居的状况,促进了夫妻感情。原告陈述双方性格不合,但该性格差异和分歧并非夫妻之间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尊重对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诉讼可判离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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