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
原、被告相识后于2011年12月21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2年11月10日生育婚生子范某乙(该子至今尚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婚生子范某乙现随原告王某生活。因夫妻感情矛盾,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该判决于2014年7月9日生效。原告王某现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王某自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债权,但主张有共同债务5.3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婚生子范瑾瑜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曾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致其再次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因婚生子范某乙尚年幼,且现与原告王某生活,可由原告王某继续直接抚养婚生子范某乙,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告王某请求被告范某甲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元,综合婚生子范某乙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范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律师说法: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抚养费数额,如果数额符合当地消费水平和抚养人经济状况,法院会给予支持,未提具体数额者,法院一般以以下标准判决: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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