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给孩子更好环境原告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原、被告婚生之女房某某由被告宋某某抚养,由原告房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该女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现原告以被告对婚生子女房某某经常不管不问,有时女儿的温饱根本无法解决,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孩子在一个快乐、健康的环境中更好的成长,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女儿房某某。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患有间歇性精神失常,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也不让孩子上学,但未提供出相应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房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经审查,原告房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婚生之女房某某由被告宋某某抚养,由原告房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该女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现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本案原告能够提供被告患有间歇性精神失常的有效证据,那么,就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因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还需要有别人来监护,不能承担起照顾子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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