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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同居生子后原告被拐到外地十年 回家后起诉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嘉兴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被告同居生子后原告被拐到外地十年

原、被告双方于××××年起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了女儿和某1(1994年1月2日出生),儿子和某2(1995年2月24日出生),现女儿和某1已出嫁,儿子和某2在家待业。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后原告被人拐卖到江苏10年之久,现原告回到维西县户籍住所地,原告认为已经不可能和被告继续生活,欲将户口从被告户口登记薄处转出,在与被告交涉过程中,被告提出支付10000元作为户口转出的条件,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和某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年开始同居生活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同居生活后一直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解除。本案中,双方自2004年后自行分开至今,同居关系已自行解除。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争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某芳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同居关系可以诉请法院解除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无配偶的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管的,但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下称第三者)是“当事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自无异议。

但是,对于提出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关系的权利主体是谁,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可以肯定的是“有配偶者”可以解除,“有配偶者的配偶”能否申请解除还需进一步商榷。

以上就是“原被告同居生子后原告被拐到外地十年 回家后起诉离婚”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嘉兴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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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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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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