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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不合法原被告是同居关系 分手孩子抚养权归谁

此文章帮助了25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结婚证”不合法原被告是同居关系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准备结婚,因被告未达法定婚龄,由被告的父亲请托他人于2000年10月25日到“永平民政心心婚介服务中心”办理了结婚证,原、被告均未亲自到场办理。后原告到被告家居住生活,但户籍至今未迁入被告户。2001年9月19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现随被告的父亲生活。因被告经常外出务工,对家庭未尽义务,很多时间一年仅回家一次,为此双方经常产生矛盾。从2008年开始,被告就未回过家,双方分居已十余年时间。被告目前在下关已和他人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因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

法院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生育的子女归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被告的父亲请托他人到“永平民政心心婚介服务中心”办理了结婚证。双方虽持有结婚证,但结婚证中的发证机关的印章系“永平民政心心婚介服务中心”。“永平民政心心婚介服务中心”不是结婚证发放的合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明确原、被告双方持有的结婚证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应属同居关系。因此,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双方生育的儿子已年满13周岁,其表示愿随被告居住生活,故小孩应归被告李某某抚养。

律师说法:10岁以上孩子法院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此外,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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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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