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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婚前向被告借钱 受到威胁才嫁给被告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告称婚前向被告借钱

原、被告200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16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在原、被告交往过程中,原告张亚因觉得双方性格不太和谐而迟迟不愿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原告张亚曾因为对与被告叶赛结婚的恐惧而出现过诸如失眠、情绪易紧张、手臂抖动等的应激症状并先后到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做过检查和治疗。原告诉称在原被告交往的过程中,原告曾向被告借款,被告也常以此为借口要求结婚,被告曾多次威胁原告,声称若不同意结婚,则会去原告工作单位去闹,并要原告声誉扫地。原告迫于被告的压力,才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9月21日,原告张亚以其与被告叶赛的结婚登记存在被告的胁迫违反了《婚姻法》关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亚的诉讼请求。

法院很理后认为,因被告否认存在胁迫原告结婚的事实,而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叶赛存在胁迫其结婚的行为,同时原告虽然主张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后时间期间内出现过失眠、精神易激动等病理性过激行为,并曾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和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做过检查和治疗,但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治疗的疾病与结婚,或与被告叶赛的胁迫有何种关系,同时被告叶赛对原告主张的胁迫结婚的事实不予认可。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胁迫其结婚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婚姻受胁迫的证据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受胁迫的证据包括:受到胁迫的录音、录像,结婚双方达成的带有胁迫性质的协议,邻居、亲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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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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