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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为潜心修佛才净身出户离婚 后称被骗想要回财产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告称为潜心修佛与配偶离婚净身出户

原、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谢天雯。原告于1999年开始经营医疗设备贸易,因家庭经济条件优越,被告放弃工作,沉迷于佛教。后来被告不断劝说原告一起修佛,通过被告的介绍,原告于2014年10月中旬也加入了佛学的修习,师从卢华之大师。几年间被告沉心于礼佛并经常组织各种修佛活动,无心于工作和家庭生活,公司都是原告一人独立经营。经被告劝说,为使原告能够潜心修佛,夫妻双方才离婚并将原告的所有财产全部转移到被告名下,以达到好的习练效果,待原告修行到一定境界后,被告再返还原告相应的财产。被告承诺在此期间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因为被告比原告入佛早、修为高,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听从被告的安排,与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了财产转移等事宜。但是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立即断绝了与原告的联系,这时原告才发现被欺骗,被告利用原告的信任及对佛法的追求,骗取了原告的全部财产。原告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显失公平,且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协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11年3月份起至双方离婚时,对背叛或背离家庭的情况,原被告多次达成协议,即一方净身出户,这种约定是对双方的约束,而非一方,是双方自愿达成,对双方均是公平的;原、被告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原、被告经民政局登记离婚后,原告已协助被告办理了部分房屋的过户手续,亦说明原告是自愿的;以上种种说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原告以被告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原告的全部财产的主张,理由欠当,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什么情况下可撤销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以上就是”原告称为潜心修佛才净身出户离婚 后称被骗想要回财产“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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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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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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