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向法院诉请确认双方婚姻无效
原、被告系表亲关系,由于当时登记结婚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原被告于199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2000年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双方感情失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后双方为共同抚养孩子,继续共同生活。2005年8月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婚姻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原、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原、被告不具有夫妻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再享有夫妻身份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的规定,作出本判决。
律师说法: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在婚姻法第十二条做了详细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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