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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情人分手情人收回赠与车辆 向法院起诉后被驳回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女子与情人分手情人收回赠与车辆

被告王某龙与第三人宋某英系夫妻关系。王某龙与原告王某云于2015年12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王某龙用现金购买丰田威驰牌轿车一辆,并登记在王某云名下,其间王某龙还为王某云购买过手机等物品。后二人关系恶化,被告王某龙向原告王某云索要其为王某云购买的丰田威驰牌轿车,并于2016年7月4日晚8时将车辆开走并实际占有至今。经原告向被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返还车辆。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丰田威驰轿车。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云的诉讼请求,返还被告王某龙、第三人宋某英该丰田威驰牌轿车,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云与被告王某龙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王某龙索要汽车、钱款财物等。王某龙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云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王某云取得诉争车辆是基于其与王某龙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王某龙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即第三人宋某英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即本案诉争车辆赠与王某云,侵害了宋某英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因此王某云应当返还该诉争车辆。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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