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母离婚后孩子跟继父姓
龙先生与张女士婚后于2000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龙波(化名), 2004年7月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后,儿子龙波一直由张女士单方抚养。2006年张女士与胡先生登记结婚后,未经龙先生同意将儿子姓名变更为胡波(化名),并对户籍进行了相应变更。2010年6月,龙先生起诉至成都某法院称张女士擅自更改儿子姓氏,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请求判令张女士将儿子姓氏更改回来。张女士辩称,变更儿子姓氏虽未经龙先生同意,但这样作对孩子有利,一个家庭,母亲姓张,继父姓胡,儿子姓龙,对孩子成长不利,而且孩子亦不愿改回原名,因此不同意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先生与张女士之子龙波依法享有姓名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姓名予以变更。由于龙波尚未成年,变更姓名应得到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认可。张女士在未征得另一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子女姓名不当。但鉴于龙波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亦应考虑他的意见。且龙波系龙先生与张女士二人之子的客观事实,并不会因姓名的改变而改变,亦不会对其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本院不予变更。
律师说法:孩子可以不跟亲生父母姓吗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通常姓名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因此,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本案中,龙波对其母亲为其改姓的行为并没有反对。因此,即使他未跟亲生父母姓,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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