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后男方不付抚养费
2005年9月29日,被告刘金邦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高某登记结婚,2001年8月24日,双方婚生一女即原告刘某某。2015年3月9日,被告刘金邦与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高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刘某某,由女方高某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一切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中位于站前大街114号151面积72.96平方米的房屋也归男方所有,农行贷款20万元归男方偿还。刘金邦与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高某离婚后,刘某某随其母高某一起生活,因刘金邦近三个月不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其女儿刘某某的抚养费,为此,刘某某具状诉至本院。刘某辩称,现在孩子大了,不上学,参加工作了,自己能抚养自己,现在我没有抚养能力,承担不起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刘金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某抚养费共计计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高某与被告刘金邦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书》系有效协议。双方离婚后,被告刘金邦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按月支付其女儿刘某某的抚养费2000元,但被告刘金邦自2017年3月始未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其女儿原告刘某某的抚养费,未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刘金邦近三个月6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何时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只到子女18岁。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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