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了复婚把房子财产全部拱手让人
2014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时,被告拟制协议约定:原告在砀山农村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个人所有等内容,但原告与被告复婚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在一起同居生活,并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与原告离婚诉讼,后被告撤回起诉。原告与被告自复婚之日始至今,被告并没有与原告和儿子李某甲在一起共同生活,儿子李某甲均由原告予以照顾。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为实现其个人目的,与原告于2014年4月2日签订《协议书》作为复婚条件过程中,被告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2日签订的协议,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对原告李令省与被告靳影于2014年4月2日签订《协议书》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了儿子李某甲健康成长,提出与被告复婚要求,被告即向原告提出原告在砀山老家原告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在被告名下的原告与被告共同财产归被告个人所有作为复婚条件,2014年4月2日,原告予以接受被告提出的复婚条件,原告与被告即签订《协议书》后,原告与被告在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而至今被告仍未有与原告和儿子李某甲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手机发送信息辱骂原告和坚持要求与原告离婚、被告与其心爱的人在一起生活,都不会与原告在一起生活等内容的意思表示,均可以认定被告没有与原告在一起共同生活真实意思和原告与被告在复婚时,原告按照被告提出的复婚条件,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已实施欺诈行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2日签订《协议书》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
律师说法:哪些合同可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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