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婚姻索取财物
2010年4月14日,经被告郭某某介绍,两原告的儿子与两被告的妹妹联姻,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两被告的妹妹是外省人,就由作为姐姐姐夫的两被告代为收受本案两原告支付的彩礼合计人民币40000元。两被告的妹妹只在原告家生活十几天后就离开原告家,不愿意与两原告的儿子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就退还彩礼问题协商不成,对簿公堂,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40000元。
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聘金彩礼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接受彩礼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的调解金额委托人表示满意。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律师说法:彩礼必须原数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条并未规定彩礼必须原数返还,而在审判实际中,返还的数额往往是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再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损耗情况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做出综合考虑后确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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