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因与被告解除婚约诉请返还彩礼款
2013年农历二月份,原告张某之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之女李某某,经本村媒人介绍定下婚约,按照当地农村订婚习俗,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定亲款12100元(两次见面钱),彩礼款3万元,烟酒礼品若干。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性格不合,矛盾不断解除婚约,现双方因彩礼款的返还问题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款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应予以支持。经法院查实,原告给付被告款项共计42100元,包括两次见面款12100元、彩礼款3万元。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上述款项42100元,因上述见面款12100元及烟酒食品等财物属赠与性质,法院对此部分钱款及财物的返还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返还原告彩礼款3万元。
律师说法:婚约财产纠纷主体如何认定 返还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才会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可能性消失,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以上就是对“婚约财产纠纷主体如何认定,返还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