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遗产分割起纷争
原告方女士是死者郭先生的妻子,被告郭老先生、熊女士是死者的亲生父母,被告郭女是死者与前妻徐女士的婚生女。郭先生和方女士于1997年2月结婚后,郭女就一直随他们共同生活。2005年11月郭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方女士、郭老先生、熊女士等曾就遗产的分配进行了多次协商,并先后两次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其中2006年2月第一次签订协议时,徐女士作为郭女的监护人参与并在协议上签了字。2006年8月在徐女士未在场的情况下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原告的利益份额有所增加。后因房屋过户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方女士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在第一次遗产分割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社区居委会的指定符合法律规定。经法官反复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在第一次遗产分割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妥善解决了这一纠纷。
律师说法:继母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虽然郭女一直和死者与方女士共同生活,但其亲生母亲还在世,并不能与方女士形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如果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都去世,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的,也不能由继父母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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