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虽未登记结婚但已生子
张某(男)和李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同居期间李某怀孕,后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婚宴,张某支付李某彩礼10万元,后李某生育一子,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并要求分手。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婚约系双方的责任,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要求,但鉴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故酌定部分返还。
律师说法:返还彩礼的数额受哪些因素影响
本案属于有生育子女或者怀孕后选择引产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其彩礼返还的比例相对较低,也是考虑到女方的付出和未登记结婚系双方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返还的比例以及返还比例所需考虑的因素,这给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带来诸多不确定性的认定,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矛盾的激化。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时间的长短;
第二、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
第三、婚约财产数额大小,以及损耗情况;
第四、纠纷双方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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