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与他人同居期间生子,男方申请亲子鉴定
张某某与田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12月,张某某因故被判刑羁押,1999年出狱。在这期间,田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张某某知道后怀疑10岁的张小某并非其与田某所生。为此,张某某提供了其本人和张小某的血型检测报告、田某生育张小某时的住院记录等证据资料,申请对其本人与张小某进行亲子鉴定。并请求:(1)解除张某某与田某的婚姻关系;(2)田某返还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张小某支付的抚养费的一半即2万元;田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推定男方主张成立
张某某与田某因双方感情疏远发生纠纷,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张某某请求鉴定与婚生子张小某的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初步的证明材料,其已尽到了举证责任。田某拒绝让张小某做亲子鉴定,但又无正当理由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由其自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判令田某所生之子张小某由田某自行抚养。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可以申请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所以人民法院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1)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2)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3)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4)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即为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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