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再婚夫妻无法协调继子女关系
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通过相互了解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在此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每年多次前往杭州市与其女儿居住,并居住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11月,原告因中风入院,住院期间双方又因被告将原告银行卡中47000元存款转入其个人账户而发生争吵,其后演变为被告与原告子女间的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已共同生活十余年,更应懂得如何珍惜家庭和婚姻,懂得如何维护家庭和睦。但由于双方一直以来未能妥善的处理夫妻间、继子女间的关系,导致家庭成员间关系恶劣,甚至拳脚相加。在矛盾出现后,双方又未能积极、有效的解决分歧,最终造成了今天夫妻间感情破裂,家庭成员间矛盾不可调和的局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其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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