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家人放弃继承
去年,市民刘先生借给赵先生30万元钱,赵先生给刘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每月给付利息7000元。借钱不久后,赵先生因故突然去世,其家人对30万元的欠款不予认可。无奈之下,刘先生将赵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儿子4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对于刘先生的起诉,赵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儿子4人均称赵先生已经死亡,借款事实难以确定,而且赵先生没有遗产,即使有遗产,他们也都放弃继承。
法院判决:妻子偿还这笔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向刘先生借款30万元,有借条佐证,可以确认。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赵先生的妻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应由丈夫个人偿还,所以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而其他3名家人确认放弃继承,对赵先生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继承遗产也要继承债务
《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责偿还责任。
该案中,因赵先生的父母和儿子明确放弃了继承权,因此对赵先生的债务也不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赵先生的妻子不仅仅是赵先生的继承人,还是共同债务的偿还人。《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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