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感情不合怀孕后丈夫不管不问
原告么某与被告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赵宇涵,现随原告么某一起生活。2014年,原告么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2014)定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诉称,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正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后原告发现怀孕,但被告不管不问,从未照顾过。××××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宇涵。生完孩子第五天,被告将原告轰回娘家。被告甚至联合其母亲打骂原告,双方分居至今。呈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赵宇涵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婚生男孩赵宇涵由原告么某抚养,被告赵某给付原告么某抚养费407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么某二次呈诉离婚,说明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此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要素,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关于孩子抚养权落定问题,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确定婚生男孩赵宇涵由原告么某抚养,被告赵某负担抚养费。
律师说法: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法院具体标准参照河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的25%计算,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即10186元×25%×16年=40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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