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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借钱给付女方彩礼 婚未结成起诉返还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告借钱给付女方彩礼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乙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农历五月二十六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于当天通过介绍人梁光明给付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礼金款人民币32080元。之后,被告李某乙便外出贵阳市务工。原、被告因筹备婚事产生矛盾,双方拟于2015年农历四月初二(女方)、四月初三(男方)按农村风俗结婚。后因故未办理成。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返还礼金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乙、李某甲返还原告王某某礼金款人民币320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与被告结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五月二十六日支付被告的礼金款为人民币32888元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辩称礼金为人民币32080元。本院认定双方订婚时原告支付的礼金款为人民币32080元。原告诉称双方认识时,原告还给付了被告及其家人见面礼人民币1800元。被告提出了该现金系原告赠与行为,不应返还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该1800元系原告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对原告要求返还该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认定的礼金为人民币32080元。

律师说法:彩礼的范围如何界定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描述。彩礼只是民间结婚的一种习俗,通常为男女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际中,对于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往往会产生很大的争议。下面我们介绍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很多时候,彩礼不仅仅是给付金钱,很多贵重首饰和彩礼的性质一样,也属于应返还的范围。

其次,在缔结婚约之前,男女双方基于交往关系互送的礼物,不属于彩礼。解除婚约关系时,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返还。

最后,关于双方见家长的见面礼。在某些地区,见面礼的数额也很高,如果解除婚约,可以将其定性为彩礼请求返还。

以上就是“原告借钱给付女方彩礼 婚未结成起诉返还”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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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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