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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再次起诉返还彩礼 女方父母有没有义务偿还

此文章帮助了47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起诉离婚后再次起诉返还彩礼

2009年原告叶家太与被告田莉娟经他人介绍订立婚约。此后被告共收受原告彩礼款人民币43000元。2011年9月23日叶家太与田莉娟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被告田莉娟离家出走。原告叶家太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田莉娟离婚,本院(2012)会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现原告叶家太、刘淑英要求被告田莉娟、田志杰返还其全部彩礼款。

法院判决:被告田莉娟、田志杰返还原告叶家太、刘淑英彩礼款人民币33000元,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叶家太与被告田莉娟订立婚约后,被告收受了原告较大数额的彩礼,由于原告方均为农民,除农业收入外再无其他经济来源,支付较大数额的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因原告叶家太与被告田莉娟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酌情部分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婚约财产纠纷的女方父母是否是适格的被告

在很多返还彩礼的案件中,经常有男方将女方父母遗弃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的情形,那么,女方父母是适格的被告吗?对此,我们应区分对待:

首先,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一旦条件不成就,谁获得赠与,谁就负有返还的义务。即受赠人是谁,谁就有与赠与人缔结婚姻的义务。在现实中,男、女双方结婚,都是由两方父母操办主持,男、女双方并不了解其中的所有情况。彩礼的给付情况也一般是由男方家庭给付女方父母,而不是女方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所得者往往是女方的父母、为女方置办嫁妆的也是女方的父母,因此,为了能更方面的查明案件事实,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也不应当局限于男、女双方。

但是,也有很多家庭,女方父母并不会要这笔彩礼钱,而是直接将彩礼钱交予女儿,留其在生活中使用。那么此时,受赠人就为女方一人,如果发生彩礼纠纷,女方负返还义务。

最后,目前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并无一个比较明确详细的规定,导致在现实法律操作中存在较多的争议,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无论当事人是单独起诉女方还是连女方父母一并起诉,法院都会受理。

以上就是“起诉离婚后再次起诉返还彩礼 女方父母有没有义务偿还”的案情介绍,您明白了吗?更多相关彩礼纠纷问题,欢迎您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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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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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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