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认识一个月就领证
2006年2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双方于2006年3月13日自愿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一个月后,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失去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以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上的“唐菊凤”与婚姻登记资料所记载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正大乡薅菜村三组的唐菊凤(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208165060)不是同一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现原告觉得自己被骗婚,起诉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舒易勇与被告唐菊凤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尽管被告所持身份证系他人所有,但原、被告双方的登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有关实质要件,且无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应以有效婚姻进行处理。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夫妻感情,此后被告不再回原告家中,双方无联系,被告现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此足以认定原、被告并无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怎么离婚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结婚证上的不同,但并不能证明被告有冒用他人身份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且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按照这种方式处理,为了避免离婚案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可到婚姻登记处统一信息。或者重新补办一份,带好相关的证件,和接待人员说明情况,接待人员会给予办理。如是本人,那就要信息一致,才能证明彼此是夫妻关系,不然这份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也就没有离婚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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