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结婚十年一直生活在压抑之中
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韦某2。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就匆忙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不关心体贴原告,原告有病被告不但不带原告去看病,反而还讲原告装病,根本不把原告当妻子看待。结婚十多年来,原告与被告在一起生活感觉压抑、憋屈却又无法诉说,非常痛苦。2012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矛盾后,原告决定结束与被告痛苦的婚姻生活,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子韦某2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
法院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1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的规定,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依法应宣告无效。
律师说法: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和子女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因此,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时,当事人可以调解和上诉,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视为按份共有财产,双方个人购买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 。
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婚生和非婚生对子女享有完全一样的法律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和监护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无效发生改变。法院可根据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原则判决非婚生子女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并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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